针对广大群众在自然资源领域遇到的法律困惑,陈真局长通过现场接待和线上平台,集中解答了大家关心的宪法依据与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热点问题。以下为本次法律询问的答疑实录。
一、关于宪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有群众问:“宪法里有没有提到自然资源保护?和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关系?”
陈真局长解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条款是自然资源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呼吸的空气、饮用的水源、依赖的土地,都受宪法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公民也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用地的规定
有村民问:“我家想翻建老宅,但听说申请宅基地越来越难,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陈真局长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回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建房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将不予批准。翻建、改建、扩建住宅,同样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议村民先向乡镇自然资源所咨询当地具体标准。
三、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和法律责任
有企业主问:“我们项目临时占用耕地修施工便道,没有办手续,会被处罚吗?”
陈局长强调: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临时占用耕地需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项目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或恢复原状。
四、关于矿产资源和河道采砂的管理
群众问:“我在自家承包的河滩挖点砂石自用,也要办证吗?”
陈局长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根据矿产资源法,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河道采砂还需遵守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如果只是少量取用砂石用于本户自用且不销售,各地可能有简易程序或免办情形,但不同地方有很大差别,请毋以“自用”为由以身试法。近期政策已明确河湖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五、关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争议
有被征地农民提问:“我们村地要被征了,补偿标准是怎么定的?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听证?”
陈真局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回答: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区片综合地价由省级政府制定公布,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请注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产权保护
市民提问:“我买的二手房土地是划拨的,能不能直接过户?”
陈真局长说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转让,同样需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无法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宪法和民法典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遵守法律。建议买卖前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查询土地性质并咨询应缴纳的价款。
七、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的相关问题
有环保志愿者问:“在自然保护区里挖野菜、采药材可以吗?”
陈局长指出: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需依法办理审批。与此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当事人不顾警示进入或挖取资源的,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八、关于法律求助的途径
陈真局长提醒广大群众:遇到自然资源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获得帮助——第一,拨打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或政务服务热线12345;第二,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规科或信访接待室直接咨询;第三,查询自然资源部官网以及各省市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布的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第四,符合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涉及重大权益争议的,及时聘请专业律师。
陈局长表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保护自身权益和自然资源的最好方式。今后将定期开展法律答疑活动,把宪法精神和自然资源法治理念送到群众身边。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tflfujt.com/product/32.html
更新时间:2026-10-03 10:34:34